南开区生育保险申报须知

一、登记

包括妊娠生育及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填写(登记2号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3号表)及住院登记(登记1号表)。

(一)生育妊娠登记所需材料

1.妊娠诊断证明(原件):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诊断证明章

2.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

3.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化验单(尿妊娠化验),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5.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已参保女职工须在怀孕后10周内,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内办理;住院登记在3日内。

(二)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妊娠登记所需材料

1.诊断证明(原件):注明妊娠时间及手术名称,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章

2.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所需材料

1.医疗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市、区计划生育鉴定部门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3年)

3.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住院登记所需材料

1. 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

(1)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原件(生育保险章)

(2)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妊娠登记表原件

(4)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

(6)准生原件和复印件

2. 绝育术、取出宫内节育器住院

(1)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原件(生育保险章)

(2)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定点医院开具的手术证明(术前)

3. 绝育术后行复通术住院

(1)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原件(生育保险章)

(2)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元件及复印件

(4)定点医院开具的手术证明(术前)

(5)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胎证明)

4.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

(1)《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住院证》原件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留存联”

(4)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住院3日内办理,所附材料以A4纸复印

二、申报

产前检查、生育住院费、生育津贴一次性报销,产前检查可跨年度

(一)产前检查费

1.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费用明细(生育保险章)

4.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生育保险章)

(二)住院费用申报

1.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住院费用机打明细(生育保险章)

4.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生育保险章),病案室专用章或医政科章

5.定点医院开具的相关手术证明(术后)、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章、个人垫付章、生育保险章)

(三)生育津贴申报

1.参保前生育分娩,申报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

a.手术记录(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b.出院记录(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c.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d.晚育独生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参保前终止妊娠,申报剩余产假天数津贴的需提供

a.手术记录(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b.门诊病历(复印件生育保险章)或出院记录(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3.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在分中心结算的,晚育独生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手术(摘环、取环、流产、终止妊娠)门诊医疗费

1.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保核联”,(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3.费用机打明细(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4.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5处方底联(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6.相关门诊病历复印件(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7.登记2号表“参保人留存联”(摘环、取环除外)

8.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9.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终止妊娠的需要有区县计生委开具的终止妊娠证明,同时还要有街道在《生育服务证》上注明“终止妊娠”的字样,并要求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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