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宿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宿舍管理科(简称宿管科)和后勤服务集团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  住宿和安全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规定:

 

1.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房间和床位;

 

2.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宿舍楼;

 

3.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和宿舍楼门开关时间;

 

4.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5.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会客,来访者须在值班室登记;

 

6.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

 

7.广告、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指定地点张贴;

 

8.调换门锁须到宿管中心登记;

 

9.禁止在宿舍楼内养宠物;

 

10.禁止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

 

11.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

 

12.禁止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13.严禁出租宿舍床位。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使用明火(含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3.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4.严格遵守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的规定;

 

5.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进出宿舍楼,要在值班室登记。

 

 

 

第三章  供电和公共设施

 

第七条 本、专科生宿舍实行定时供电制度;研究生宿舍全天供电。

 

第八条 每间学生宿舍由电表计量用电量,学校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出部分学生自费;延期毕业、延期派遣和临时住宿学生的电费自付。

 

第九条 宿舍的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属于学校财产,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添加其它设施须经宿管科批准。

 

第十条 宿舍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或使用不当的,照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用电管理规定:

 

1.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2.禁止使用空调、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制冷、电加热和电炊器具;

 

3.禁止使用伪劣电器及设备;

 

4.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关闭本室电源。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计算机管理规定:

 

1.一年级本、专科学生(学校有规定的专业除外)不准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

 

2.需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的,应在值班室登记备案;

 

3.禁止多台计算机同时使用同一接线板;

 

4.不准私拉乱接网线;不准从宿舍楼外接网线。

 

 

 

第四章  退宿和临时住宿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还宿舍钥匙。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可申请退宿:

 

1.本科生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并征得家长同意的;

 

2.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

 

(2)因科研需要到其他单位集中住宿;

 

(3)已经结婚;

 

3.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的。

 

第十五条 凡在校学生申请退宿的,本科生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退宿后的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住宿:

 

1.延期毕业或延期派遣的研究生;

 

2.因学习需要,没有住宿或已经退宿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3.因学习需要返校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4.在集中授课期间的专业学位学生、进修生及其他学生;

 

5.因科研需要短期居住的外校学生。

 

第十八条 临时住宿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活动,营造良好宿舍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互相关心、帮助,维护宿舍团结。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物。

 

第二十二条 搞好宿舍卫生。

 

第二十三条 注意节水、节电。

 

第二十四条 尊重宿舍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要文明离校:

 

1.保持宿舍卫生;

 

2.保证宿舍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3.不在宿舍墙壁、家具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第六章  处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3.留宿异性的;

 

4.出租宿舍床位的;

 

5.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

 

6.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

 

7.故意损坏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除赔偿外;

 

8.在宿舍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

 

9.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经劝阻不改的;

 

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经劝阻不改的;

 

3.早出或晚归拒不登记,态度恶劣的;

 

4.违反会客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5.私自调换门锁,造成不良后果的;

 

6.熄灯后有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7.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8.违反宿舍楼内禁止吸烟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9.严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理程序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的宿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